一男子与卖淫女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包夜”发生关系,可是,当男子跟卖淫女第4次发生关系时,女方因太累拒绝服务。男子仍然强行发生关系,导致卖淫女实在无法忍受,愤而报警,说有人强奸她。
这里不禁有人好奇,既然约定好“包夜”,不就代表可以不限次数做吗?王某今年28岁,他是某公司的区域经理,每月收入颇丰。他至今未婚,对外声称自己是“不婚主义”,其实是因为自己喜欢嫖。他最近在一款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卖淫女张某,王某看到她的照片时“一见倾心”。当时约定好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两人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在酒店开房前,王某心想自己花了2000块,一定不能吃亏,于是去药店买了提升性能力的药。谁知药效持续的时间非常长,他一直处于精力充沛的状态。在药物的作用下,王某一小时内连续和卖淫女发生了3次关系。后来实在太累,卖淫女终于撑不住了,声称自己已经不行了,累得沉沉睡去。可是王某却仍意犹未尽,还没满足,想着花了2000元要多弄几次回来,卖淫女被吵醒后心中很是不满意,说他这是没完没了,坚决不做了。可王某却不依不饶:“咱们约定好包夜,你有没有职业道德?!”于是,王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卖淫女感到自己的人格和身体受到了双重侮辱,一怒之下就拿手机偷偷报警了,说王某强奸自己。随后警方上门盘查,把他当场抓获。但王某不承认自己强奸她,气愤的拿出了两人之前的聊天记录:“我这不是强奸,咱们说好的2000包夜,不限次数,我只是嫖C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要知道这个所谓的“包夜约定”,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卖淫女没有遵守约定的义务,并不算毁约。
在两人发生的前三次关系中,卖淫女是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的,这仅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当王某第4次和卖淫女发生关系时,女方是拒绝的,接下来的行为都算是强奸。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王某犯了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任何成人都有“性同意权”,就算是“卖淫女”,不同意也是性侵。
直到王某踏入派出所的大门,也没能意识到,男人不能一味追求久,有时早一分结束就少一分风险。可是刚成年的他为了追求刺激,约了一名47岁的失足妇女黄某包夜。二人在微信上说好“包夜”,小潘支付了600元的费用。之后,黄某提出,自己想去吃个宵夜补充体力,小潘答应了。可是谁成想,她这一走,却再也没回来,只留下在房间内还傻傻等待的小潘。他很生气,发微信质问黄某,为何答应包夜却提前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