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弄婚姻必破

情感口述 2023-07-23161网络整理随风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合法婚姻成立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已婚夫妇、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即实际取得或者明显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四)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这里有一个明确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限,也就是从结婚登记到离婚的期限。 婚姻登记时间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以双方办理婚宴的时间为准。

2、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一)必须坚持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 新形势下,运用这一优良传统来处理当前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因为,首先,现行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滞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其次,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 目前,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矛盾十分尖锐,案件审理结果社会影响较大。 处理不及时或不当,会激化两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院开展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冷静达成协议,化解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 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二)公平原则。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坚持公平原则。 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执法,实事求是,既考虑案件事实,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例如,在处理一方经营等营利活动所涉及的财产时,首先应确定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部分财产的创造一方可以充分照顾夫妻分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三)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财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例如,在审理股票纠纷案件中,股市瞬息万变。 法院及时控制股份后,如果法院必须等到案件审理后再分割股份,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本案中,笔者认为,从财产经济利益出发,在双方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双方可以在庭审期间进行投机行为,以获取股票的最佳经济利益。 另外,在配置股票时,还可以将股票奖励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和股市操作技能的一方。

(四)招标原则。

在当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矛盾尖锐、纠纷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财产归属。 竞价的原则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次对房产价值进行报价,以一方报出的最高价确定为房产的最终成交价。 招标应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同时记录招标过程。 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照顾妻儿利益的原则。

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平等的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只有财产权利的平等,没有财产份额的平等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妻子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 由于我国女性和男性的经济条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财产分割是为了照顾女性和儿童的利益,保证女性不会因为经济影响而行使离婚权利,不会导致离婚后女性和儿童的生活水平下降而陷入生活困难。 这种不平等的划分正是为了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六)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目前在我国,婚外情、重婚和胜赌不做生意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些都造成了夫妻之间的不和睦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弄婚姻必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因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时,必须照顾到无过错一方,以弘扬我国良好的社会风气,防止社会上腐朽堕落的生活方式滋生。

结论:由上可知,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其中,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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